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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PSchmidt

女子吃饭啃排骨时磕掉一颗牙,女子怒告饭店,如何看待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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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喜欢本案法官说的一句话,维权可以,但不能过度,吴女士就是典型的过度维权。吴女士在庭审中主张店家在处理食材中存在不当的行为,包含了没有处理干净的食材。那意思就是因为排骨中存在有骨头,导致自己的牙被硌掉,所以应该对吴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排骨里面有排骨应该不是常识吗?排骨里头没有排骨,恐怕才是真正有问题的饭店吧。吴女士能不能吃排骨,自己的牙能否咬坚硬的排骨,饭店是无法得知的,也不应该苛责饭店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如果这样都认为饭店有责任,那以后吃饭之前,是不是饭店需要顾客提供体检证明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对于饭店而言,其需要尽到的义务就是如实提供符合要求的饭菜。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饭菜,需要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在本案中,饭店提供的排骨为常规的饭菜,并不需要进行特别说明。排骨中也不存在可能威胁到消费者安全的异物等,所以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对于吴女士因吃排骨而导致牙被硌掉,饭店没有义务,也不可能提前预知到。如果排骨中存在着其他异物,吴女士吃到异物,导致自己的牙被硌掉,那无疑饭店是有责任的。但实际情况是并不存在任何异物。
维权可以,但也不能凡事都过度维权。不能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害,就一定要找一个冤大头来。很多时候,如果是自己的责任,就自己承担。
发表于 2021-11-21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上次吃地瓜干儿也磕碎了一颗牙。
就是前几个月的事情。
然后去牙科医院补牙。

这只能说明我那颗牙本来就龋齿,蛀牙挺严重的了,最后吃地瓜干那一下只是临门一脚罢了。
所以医生给我的治疗方式都不是补牙,而是直接镶牙冠。
发表于 2021-11-2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撇开案件结果,单看事件发生后吴女士固定证据的一系列操作,值得消费者在与商家发生纠纷时学习。
发生纠纷后,立刻报警,由民警出面协调,派出所会留有接警记录,同时经调解会留下书面的调解材料。以便将整个事情的经过通过派出所这一第三方固定下来。
一审认定事实:
2019年12月10日晚上,吴女士到XX餐饮就餐,吴女士点了菠萝糖醋排骨等菜。2019年12月13日,建邺分局巡特警大队青奥警务工作服务站处警说明,载明:“2019年12月10日21时19分,青奥警务站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报警人吴女士称:‘自己在上述地址吃饭,排骨中骨头将自己右上边第五颗牙齿磕碎了一点’。民警现场进行调解,店家负责人同意对这顿饭免单,且若报警人吴女士去医院治疗时经鉴定系牙齿因硬物导致磕碎则店家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均表示接受。”
而在其他类似侵权诉讼中,如果缺失了“报警”这个动作,原告甚至连受伤的具体经过都难以举证证明。
相关案例(2019)川1302民初3175号
"关于原告的牙齿受伤是否与在被告XX水饺店用餐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于X年X月X日在被告店用餐的事实虽可予认定,但被告对原告主张其用餐过程中牙齿受伤一事不予认可,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发表于 2021-11-21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简单来说就是商家无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我向来喜欢跟大家分享法律思维,这次也必须告诉你们更多信息!
这位女性的诉求可能很多人会觉得有点奇葩。
当然这里的奇葩没有什么贬义,就是有点奇奇怪怪、和普通人的想法不一样而已。
那么法律对于这些奇葩的诉求或者想法是什么样的判断标准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晗,在法律思维30讲中提到这么一个案例,很有意思,给大家分享一下:
有一本世界名著叫做《尤利西斯》,是爱尔兰作家詹姆斯·乔伊斯在1920年代写的,被誉为是“现代主义文学最突出的地标”。


但就是这本后来成为经典名著的小说,刚刚发表的时候,却遭遇了美国法律的禁止。
这部小说一开始是在美国杂志上连载的,1922年的其中一期,包含了一个描述yin的场景。
一个年轻的女性读者读了之后,感到非常震惊,就向纽约地区的检察官举报。经过起诉和审判,一审法院判定这部小说是淫秽作品,禁止发行。
后来,兰登书屋买下了这本书的版权,为了确保法律上没问题,他们就有意通过一个案子来看看法院的反应。
具体怎么做的呢?
其实就是出口转内销,先把书在法国出版,然后运回美国,果真,在过关的时候被扣押了。
检察官对书的内容进行了检查,说这本书毫无疑问是文学杰作,但在法律上却是淫秽物品,应该被没收和销毁。
随后,案子就上诉到了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要知道,在英美法系里面,联邦上诉法院是可以通过案例来确立法律规则的。所以,当时所有人,包括作者乔伊斯本人,都在等待法院的判决。
因为,这已经不只是一个案子的事儿了,而是在定一个统一的规则。
最终,巡回上诉法院判定,《尤利西斯》不是淫秽物品。
法官给出的核心理由是,判断一个作品是不是淫秽,应该看相关的描写会不会激发人的欲望或者不正常的反应。
比如说生理学、医学、科学作品里面也包含一些涉及性的描写,却没有被禁止,因为并没有激起人的欲望嘛。
你可能觉得不对了,之前那个女孩不就是有不良反应吗?
法院回应说,我们在判断这个事情的时候,需要考虑的是大多数普通人的反应,而不是个别过于敏感的人的反应。
所以,这就确立了一项规则,那就是 “正常人的标准”,不能以极少数敏感的人来作为规则的标准。
案子结束后,兰登书屋印刷的《尤利西斯》这本书,就把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书附在小说里面,因此这份判决书也成为了历史上流传最为广泛的判决书。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的一句话也成为了名言:“法律只考虑正常人。”
所以,如果大家要打官司,最朴素的方法是先想想你们这个事儿,在大多数人眼里到底是个什么事儿?你的诉求,会得到大众的支持吗?
毕竟法律是为社会的大多数人制定的普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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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1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X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在吃排骨时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不要被骨头磕到。X女士因自身疏忽大意将牙齿磕碎,并非系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有问题或大小餐饮的服务导致。对于上诉人吃排骨崩坏牙齿,被上诉人无法预见及防范,大小餐饮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题外话,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年立案大概在14万件,山东省2020年法官人均结案数是633.55件,平均一天结两个案子。
我所在的基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在450到500件左右,什么概念,工作日一天需要结两件案子。
立案登记制以后,法院立案数量每年10%以上速度递增,随着大家法律意识提高,现在大街上起了冲突,最常听见的一句话就是“不用跟他讲,去法院解决”
员额制改革,使得本来就非常紧张的一线办案戴法官的数量,极速缩减至原来的三分之一。我所在的执行部门,人均挂名的案件已经上千,2019到2020期间,我一个同学从银行考到沈阳一个基层法院,上来就被分了一千多件案子,两个月后他就辞职了。

什么事都要去法院解决,是对司法资源极大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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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1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风气就是拨乱反正,碰瓷也不看看什么时候
发表于 2021-11-21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我也被骨头蹦过牙,曾经吃饭着急把自己的舌头咬了,曾经因为吃鱼有刺把自己的喉咙给卡了,曾经因为菜太咸咽下去之后感觉呼吸困难疯狂喝水,幸好我存在旺盛的生命力,最终没有因为食物而导致悔恨终生。
这个案件,大家可能觉得该女子属于“胡搅蛮缠”,但是从另一方面,也可以感觉到这个女子的维权意识比较强,不管如何,我的牙确实是因为吃骨头导致的损害,从她自身而言,她觉得她的人身造成了损害,而且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饭店而言,我一向认为饭店属于“高危行业”。这个高危在于环境、卫生、健康而言。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那么在本案中,饭店的菜单上明确写明了是糖醋排骨而不是糖醋里脊,前者有骨头这个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说明商家已经如实告知菜品的名称。该女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日常的饮食要求以及食物辨别具有正常的认知能力。自己应该对于食品的构造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那么这里面就是在制作糖醋排骨的过程中,对于排骨的选择是否需要避免骨头渣掉落吗?对于餐饮行业而言,不能强加于超过对方的制作注意义务,因为在正常餐饮制作中,骨头必然会产生碎渣出现,这个不可避免。
所以,法院的认定没有问题,因为女子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商家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伤害是因为商家导致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补偿和解,所以,在法院的认定里,事实和证据是合二为一的。
以后去饭店点糖醋排骨,先问下服务员,排骨里面有没骨头或骨头渣,告知一定不要有骨头渣,不然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害,在得到肯定答复并视频录像后,在下单。
最后该女子是产品经理,月收入近两万,还是蛮有能力的。而且我认识的产品经理中,法律意识都比较强。
发表于 2021-11-2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疯狂
不过 妹子和妹子是不同的 有些人别说吃排骨 连生死都很淡然
这也是种。。。可怜?
发表于 2021-11-2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买了一辆车,出了交通事故,我要状告卖给我车4S店。
我买了一个茶杯,喝水的时候竟然把我烫伤了,我要状告卖给我杯子的经销商。
我买了一包烟,抽烟使我得了咽炎,我要状告卖给我烟的小商店。
我买了一双鞋子,下雨的时候路滑摔倒住院,我要状告卖给我鞋子的鞋店。
我买了一个馒头,吃馒头的时候太着急噎到了,我要状告卖给我馒头的面食店。
我买个一个娃娃,试活的时候把弟弟崴了,我要状告卖给我娃娃的网店。

这些例子都是现实生活中真切发生的事件,每个成年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过失而买单,而不是出了问题第一时间去找替罪羊,或者说把责任推到别人那里。
一个个巨婴,连同自己的过错都要嫁祸于人,可悲可叹!
发表于 2021-11-21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小店肯定会被驳回的。
你开着特斯拉吃排骨,磕掉牙一定有人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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