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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吃饭啃排骨时磕掉一颗牙,女子怒告饭店,如何看待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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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1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个用命吃的时代,你可以选择温柔的吃,但你就要选择温柔带来的吃不干净肉的后果,人是可以控制自己的努力的,我们都可以。”啃个排骨至于用那么大的劲吗?
不从法律角度谈,那么多人啃排骨都好好的,你这太拼了啊,一个排骨而已,你的牙几斤几两自己不知道?控制不好力度?不要以卵击石,以牙克骨啊!
发表于 2021-11-21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用命吃的时代,你可以选择温柔的吃,但你就要选择温柔带来的吃不干净肉的后果,人是可以控制自己的努力的,我们都可以。”啃个排骨至于用那么大的劲吗?
不从法律角度谈,那么多人啃排骨都好好的,你这太拼了啊,一个排骨而已,你的牙几斤几两自己不知道?控制不好力度?不要以卵击石,以牙克骨啊!
发表于 2021-11-21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涉事店家看到我的回答后让人带话提醒我注意风险,虽然判决文书是公开的,但还是把名字隐去吧,不然我可能也要上被告席了,以下原回答
<hr/>顺手查了一下,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附后)
法院认为人人都知道排骨里面有骨头,你不知道?自己不小心不能怪别人,em……
说得对
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为菠萝糖醋排骨,且菜单系彩图,图片内容与菜品一致,众所周知排骨是有骨头的,石某点排骨这道菜,应该在吃排骨时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不要被骨头磕到,现石在吃排骨时因自身疏忽大意将牙齿磕碎,并非系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有问题或大小餐饮的服务导致,因大小餐饮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对石某要求大小餐饮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说起来本案的石女士肯定是看了美国老太喝咖啡烫伤巨额索赔的案子,依葫芦画瓢了
美国老太咖啡烫伤索赔案要是法院支持了索赔,这他喵就是第二个彭宇案,以后谁牙有问题就去饭店吃排骨,然后不仅不用给餐费还能报销看牙的钱,因彭宇案产生的碰瓷大军又多了一个进项,美滋滋呀
本案也是在南京,那南京在中国法制史上就要留名了……
判决书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女,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大小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江东中路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F5-09)号商铺。
       负责人:张大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某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小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江东中路店(以下简称大小餐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石某上诉请求:1.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3482.8元,交通费100.32元,合计3583.12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大小餐饮经营场所用餐造成牙齿受损的事实已经一审法院认定,但一审法院对牙齿受损与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缺陷、服务不当的因果关系认定不清。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菠萝糖醋排骨在制作过程中产生碎骨头碴不符合常理,即使在切割加工过程中存有碎骨头碴,也应该处理干净。大小餐饮提供的食品中存有碎骨头碴,是导致上诉人牙齿崩坏的直接原因。事发后,上诉人报警,并在警察的协调下达成口头协议:1.当天消费的菜金免单;2.第二天去医院检查治疗,如果因硬物导致牙齿损坏,则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治疗后,被上诉人违背双方口头协议,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告辩称
大小餐饮辩称,被上诉人提供的菜品是菠萝糖醋排骨,菜单上有菜名和图片,菜名上已明确是排骨。被上诉人提供的菜品无任何质量问题,除正常原料外,没有其他异物。对于上诉人吃排骨崩坏牙齿,被上诉人无法预见。从江苏省口腔医院的门诊病历可以了解,上诉人的牙齿存在自身腐坏的缺陷,硬物至牙齿损坏只是上诉人的陈述。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达成任何调解协议,当时因为上诉人在门店吵闹,怕影响其他客人就餐,不得已作出免单的决定,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审经过
石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小餐饮赔偿石某因牙齿损坏支出的后期医疗费3482.8元、交通费100.32元、误工费2000元,合计5583.12元。2.判令大小餐饮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0日晚上,石某到大小餐饮处华采天地5楼桃花源记就餐,石某点了菠萝糖醋排骨等菜。2019年12月13日,建邺分局巡特警大队青奥警务工作服务站处警说明,载明:“2019年12月10日21时19分,青奥警务站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报警人石某称:‘自己在上述地址吃饭,排骨中骨头将自己右上边第五颗牙齿磕碎了一点’。民警现场进行调解,店家负责人同意对这顿饭免单,且若报警人石某去医院治疗时经鉴定系牙齿因硬物导致磕碎则店家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均表示接受。”2019年12月11日,石某到江苏省口腔医院南苑门诊部治疗,病历载明:体检15残冠,近远中邻面及腭侧断面平龈,松动(-),叩(-),冷、探(+),探用腐质;诊断15牙体缺损。石某支付医疗费103.8元。2019年12月18日,石某到江苏省口腔医院南苑门诊部继续治疗,支付医疗费835.4元。2019年12月25日,石某到江苏省口腔医院南苑门诊部继续治疗,支付医疗费2495.6元。2020年1月5日,石某到江苏省口腔医院南苑门诊部继续治疗,支付医疗费48元。2019年12月11日14:10分,石某从北纬国际中心东南门打车到南京市口腔医院第五门诊部支付费用9.36元;同日17:07分,石某从建邺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车到北纬国际中心东南门支付费用9.34元;2019年12月13日17:09分,石某从长江贸易大楼东北1门打车到青奥警务站支付费用27.87元;2019年12月18日13:27分,石某从北纬国际中心东南门打车到江苏省口腔医院南苑门诊部支付费用10.74元;同日17:08分,石某从建邺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车到北纬国际中心东南门支付费用10.06元;2019年12月25日13:39分,石某从北纬国际中心东南门打车到江苏省口腔医院南苑门诊部支付费用12.14元;同日15:58分,石某从建邺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车到北纬国际中心东南门支付费用9.03元;2020年1月5日14:56分,石某从华润苏果超市打车到江苏省口腔医院南苑门诊部支付费用11.78元。
       2020年3月31日,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收入证明,内容:兹证明石某系我单位职工,自2019年4月29日起在我司工作至今,已在我单位工作0.9年,职位产品经理。在我司近一年税前月均收入为20354.13元,在我司近一年税前年收入为203541.26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庭陈述、处警说明、菜单、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滴滴出行行程单、收入证明等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为菠萝糖醋排骨,且菜单系彩图,图片内容与菜品一致,众所周知排骨是有骨头的,石某点排骨这道菜,应该在吃排骨时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不要被骨头磕到,现石某在吃排骨时因自身疏忽大意将牙齿磕碎,并非系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有问题或大小餐饮的服务导致,因大小餐饮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对石某要求大小餐饮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大小餐饮对于上诉人石某的牙齿损坏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为菠萝糖醋排骨,且菜单系彩图,图片内容与菜品一致,菜品中并无其他异物。石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在吃排骨时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不要被骨头磕到。石某因自身疏忽大意将牙齿磕碎,并非系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有问题或大小餐饮的服务导致。对于上诉人吃排骨崩坏牙齿,被上诉人无法预见及防范,大小餐饮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关于上诉人所述与被上诉人达成的口头赔偿协议,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大小餐饮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石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珺珉
       审判员 陈礼苋
       审判员 宛洪顺
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陈思羽
发表于 2021-11-21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邀,我不会告诉你,我是通过「菠萝糖醋排骨」为关键词,检索到了二审判决书。
我之所以特地检索判决书,是想看看原告起诉、上诉的理由。
原告的主张主要是说,被告加工排骨时产生碎骨头渣「不符合常理」,即使切割时产生了碎骨头渣也应处理干净,骨头渣是导致自己牙齿受伤的直接原因。
其实这部分没啥好说的,消保法第18条规定了商家的说明义务和安全告知义务,既然原告受伤不是因为商家违反告知义务,也不是因为菜中有异物,而是因为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那么商家对于损害的发生就没有过错。
这个案子如果判商家承担责任,那真的建议商家以后改做「菠萝咕咾肉」吧,至少没有碎骨头渣……
<hr/>但是原告还有一个让我看不懂的主张,就是原告说自己报警后在警察的协调下,和商家达成一份口头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医院检查发现是硬物导致牙齿损坏,商家就要承担责任。
之所以说我看不懂,是因为:
第一,菜里有硬物不代表是商家的过错,这个口头协议本身约定的内容,并不能反映出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法院判决里也说了,该女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份口头协议的存在。
看到这我在想,这是哪位律师出的主意,举证责任分配也不考虑了?
再一看判决书开头……
似乎该女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也好吧,那么本案对于那些未来不打算委托律师的原告们就有另一个教育意义: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hr/>不过对于这个原告所主张的口头协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里面提到了警方是有所记录的~当然这也没问题,一审中认定的事实里载明,双方均接受的是如果牙齿因为硬物磕碎则「店家承担相应责任」,那么既然法院认定店家无过错,相应地不承担赔偿责任,也说得通。
或许,这件事带给我们更大的启示在于,口头协议就算有效力,也面临着举证不能的风险,采取书面形式可能会少很多麻烦~
发表于 2021-11-21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要是判赔该有多好,这样吃火锅拉肚子、吃川菜犯咽炎、喝奶茶失眠头晕,不是都能找店家赔偿了?(坏笑)
明显不合理不是?
就这个案件,结合法院的判决,谈三点看法: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所倾斜,但如果倾斜幅度过大,给商家施加过多的注意义务,会影响到商家的正常经营。
第二,正如判决所说,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知道排骨是有骨头的。既然知道有骨头,吃的时候就自己就应该注意。
第三点很重要!口说无凭,作为消费者,如果就消费纠纷与商家达成一致,一定要白纸黑字写下来,否则未来上法庭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发表于 2021-11-21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充分说明,好人难当。
原告败诉的逻辑有两层。第一层是,店家不构成侵权。吃排骨被排骨磕伤牙,这种可能性非常小,如果发生,一般是因为顾客本身未注意。换句话说,无论从侵权行为角度,还是从过错角度,店家均不挨边。
但是这只是第一层,注意到了这一层的人,如果犯了第二层的错误,也会吞下败诉的苦果。
第二层是,可能曾经店家与顾客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现在这个顾客没办法证明这个赔偿协议的存在。这一点非常关键。如果顾客证明赔偿协议存在,那么法院也可以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判决店家承担责任。
关于上诉人所述与被上诉人达成的口头赔偿协议,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大小餐饮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
从此,这个侵权官司,就演变成了一个合同官司。由于此前双方发生了纠纷,有订立赔偿协议的基础,排除双方不自愿的因素,这个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就是法律。一般都必须遵守执行。
换句话说,拿到判决后,店家应该也出了一身冷汗。幸亏赔偿协议是口头说说,没有留下书面证据。此外,店家在法庭上否认这个协议存在,也是胜诉的因素之一。
但凡留下书面证据(比如书面合同、聊天记录等),或者店家在法庭上自认,那么就坑了。
在现实生活中,明明自身无责,但是出于怜悯、同情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心理,很多人会当老好人。比如,本来无责的机动车撞到违规的行人,有时候交警会建议机动车司机认个次责,如果司机认了,将来可能会面临无穷无尽的麻烦。
也许是巨额的赔偿,也许是伤者家属无穷无尽的纠缠。
但是如果不做老好人,也许这些麻烦压根不可能发生,或者即使发生,在法律上也站得住脚。
老湿我看这个案子就是这样,判决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从判决中吸取经验教训。
发表于 2021-11-21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人喜欢那种美帝诉棍立国的套路,觉得自己不爽就可以诉到别人,还可以拿到一大堆赔偿美滋滋。
其实真要这样,自己出门万分不小的心的情况下,给别人造成了损失,岂不是自己要赔死?
而且谁有钱谁就能请的起更好的律师,那以后是资本说了算,彻底香港化,就高兴了?
普通大众就要有普通大众的立场,没钱还要站资本家的立场,这叫出门没带脑子。
<hr/>还有人说佛洛依德的案例,只看到了赔偿金额,没看到赔偿金额以外的东西。
首先,佛洛依德能被白人警察轻而易举的用膝盖顶死,这个不让人细思极恐吗?白人警察杀个黑人是多么冷漠的事,这背后意味着有多少歧视和冷漠杀害而没有被曝光被惩罚?
换在中国,为什么要警察执法要有记录仪,执法要规范,中国很难出现这样的案例。
其次,赔偿这么多看着很好,但是每个不公正对待的人都能获得这么多的赔偿吗?华裔在美国有这么多不公正的被对待,为什么就没出现过许多大额赔偿的新闻?
而且资本家更有钱,真的打官司大部分被碾压不是资本家常规操作?

要把资本家的表演和现实情况区分开来才行。
发表于 2021-11-21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1.因为吃排骨磕掉牙而起诉,是不是也太那个啥了?现实中有些人就是觉得但凡自己有点权利受损都是别人的问题,协商过程也不愿意吃亏,协商达不到预期就要诉讼,诉讼达不到目的就是法官有问题。在我看来,这种诉讼就是浪费司法资源。
2.如果这种案件找到我代理,我一定推掉,再说点好听的话:“我这块业务不熟,没办法帮上忙”。有的当事人,一接触就知道不好打交道,况且有的案件一看就是败诉案件,我也不愿意接你这活。
3.前几天有个当事人说:“我有个案子,别人起诉我给物业费两千块钱,我非常气愤,我平时工作也忙,没时间没精力去参加,我全权委托律师去,而且我要提起反诉!”我说:“这种案件没什么技术含量,建议您还是自己去参加好了!我就帮帮忙、提供点咨询就好了,不建立委托关系,也不出面,更更不收钱!”
发表于 2021-11-21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邀,整个事件看下来,一审吴女士起诉的理由是商家排骨处理得不干净,排骨的骨头渣导致了自己牙齿受伤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饭店内的菜单上写的是【菠萝糖醋排骨】,标明了产品的价格,菜名也体现出产品的食材,菜单上图片内容与实际的菜品没有什么出入。
一审法院驳回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认为饭店不应当对此事进行赔偿。
因为对于吴女士吃的这道菜,饭店已经尽到了充分告知的义务。吴女士磕掉牙的原因并不是饭店产品具有质量问题,那么作为消费者,这道菜自己能不能吃,是否适合自己吃,应该自己注意判断。
另外吴女士提到双方在警察的协调下达成口头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1.当天消费的菜金免单;
2.第二天去医院检查治疗,如果因硬物导致牙齿损坏,则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吴女士说在她治疗后,饭店违背双方口头协议,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情况,法院判决书里写道“关于上诉人所述与被上诉人达成的口头赔偿协议,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大小餐饮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
因为吴女士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过这份口头赔偿协议,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结果就是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虽然上诉是吴女士的权利,但法律是公正,谁弱谁有理的时代已经过去。另外谁主张谁举证,从这个件事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口头协议的有效性远不如书面协议,有着无法举证的风险。
编辑:保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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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1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得好啊!不然餐饮还有人敢干嘛?
啃排骨牙崩了赔5000
吃鱼鱼刺卡喉咙赔10000
吃海鲜过敏赔8000
吃五花肉高血脂赔12000
喝啤酒痛风赔30000
吃冰淇淋蛋糕糖尿病赔多少?
喝凉水姨妈痛赔多少?
吃糖饼烫后脑勺赔多少?
餐饮人够特么不容易了,我食材没变质,没缺斤少两,没以次充好,我排骨里有骨头你让我赔钱?这要是遇上个糊涂法官判赔了,以后这帮碰瓷的可算有去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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