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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店家看到我的回答后让人带话提醒我注意风险,虽然判决文书是公开的,但还是把名字隐去吧,不然我可能也要上被告席了,以下原回答
<hr/>顺手查了一下,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附后)
法院认为人人都知道排骨里面有骨头,你不知道?自己不小心不能怪别人,em……
说得对
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为菠萝糖醋排骨,且菜单系彩图,图片内容与菜品一致,众所周知排骨是有骨头的,石某点排骨这道菜,应该在吃排骨时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不要被骨头磕到,现石某在吃排骨时因自身疏忽大意将牙齿磕碎,并非系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有问题或大小餐饮的服务导致,因大小餐饮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对石某要求大小餐饮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说起来本案的石女士肯定是看了美国老太喝咖啡烫伤巨额索赔的案子,依葫芦画瓢了
美国老太咖啡烫伤索赔案要是法院支持了索赔,这他喵就是第二个彭宇案,以后谁牙有问题就去饭店吃排骨,然后不仅不用给餐费还能报销看牙的钱,因彭宇案产生的碰瓷大军又多了一个进项,美滋滋呀
本案也是在南京,那南京在中国法制史上就要留名了……
判决书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女,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大小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江东中路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F5-09)号商铺。
负责人:张大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某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小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江东中路店(以下简称大小餐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石某上诉请求:1.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3482.8元,交通费100.32元,合计3583.12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大小餐饮经营场所用餐造成牙齿受损的事实已经一审法院认定,但一审法院对牙齿受损与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缺陷、服务不当的因果关系认定不清。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菠萝糖醋排骨在制作过程中产生碎骨头碴不符合常理,即使在切割加工过程中存有碎骨头碴,也应该处理干净。大小餐饮提供的食品中存有碎骨头碴,是导致上诉人牙齿崩坏的直接原因。事发后,上诉人报警,并在警察的协调下达成口头协议:1.当天消费的菜金免单;2.第二天去医院检查治疗,如果因硬物导致牙齿损坏,则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治疗后,被上诉人违背双方口头协议,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告辩称
大小餐饮辩称,被上诉人提供的菜品是菠萝糖醋排骨,菜单上有菜名和图片,菜名上已明确是排骨。被上诉人提供的菜品无任何质量问题,除正常原料外,没有其他异物。对于上诉人吃排骨崩坏牙齿,被上诉人无法预见。从江苏省口腔医院的门诊病历可以了解,上诉人的牙齿存在自身腐坏的缺陷,硬物至牙齿损坏只是上诉人的陈述。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达成任何调解协议,当时因为上诉人在门店吵闹,怕影响其他客人就餐,不得已作出免单的决定,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审经过
石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小餐饮赔偿石某因牙齿损坏支出的后期医疗费3482.8元、交通费100.32元、误工费2000元,合计5583.12元。2.判令大小餐饮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0日晚上,石某到大小餐饮处华采天地5楼桃花源记就餐,石某点了菠萝糖醋排骨等菜。2019年12月13日,建邺分局巡特警大队青奥警务工作服务站处警说明,载明:“2019年12月10日21时19分,青奥警务站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报警人石某称:‘自己在上述地址吃饭,排骨中骨头将自己右上边第五颗牙齿磕碎了一点’。民警现场进行调解,店家负责人同意对这顿饭免单,且若报警人石某去医院治疗时经鉴定系牙齿因硬物导致磕碎则店家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均表示接受。”2019年12月11日,石某到江苏省口腔医院南苑门诊部治疗,病历载明:体检15残冠,近远中邻面及腭侧断面平龈,松动(-),叩(-),冷、探(+),探用腐质;诊断15牙体缺损。石某支付医疗费103.8元。2019年12月18日,石某到江苏省口腔医院南苑门诊部继续治疗,支付医疗费835.4元。2019年12月25日,石某到江苏省口腔医院南苑门诊部继续治疗,支付医疗费2495.6元。2020年1月5日,石某到江苏省口腔医院南苑门诊部继续治疗,支付医疗费48元。2019年12月11日14:10分,石某从北纬国际中心东南门打车到南京市口腔医院第五门诊部支付费用9.36元;同日17:07分,石某从建邺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车到北纬国际中心东南门支付费用9.34元;2019年12月13日17:09分,石某从长江贸易大楼东北1门打车到青奥警务站支付费用27.87元;2019年12月18日13:27分,石某从北纬国际中心东南门打车到江苏省口腔医院南苑门诊部支付费用10.74元;同日17:08分,石某从建邺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车到北纬国际中心东南门支付费用10.06元;2019年12月25日13:39分,石某从北纬国际中心东南门打车到江苏省口腔医院南苑门诊部支付费用12.14元;同日15:58分,石某从建邺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车到北纬国际中心东南门支付费用9.03元;2020年1月5日14:56分,石某从华润苏果超市打车到江苏省口腔医院南苑门诊部支付费用11.78元。
2020年3月31日,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收入证明,内容:兹证明石某系我单位职工,自2019年4月29日起在我司工作至今,已在我单位工作0.9年,职位产品经理。在我司近一年税前月均收入为20354.13元,在我司近一年税前年收入为203541.26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庭陈述、处警说明、菜单、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滴滴出行行程单、收入证明等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为菠萝糖醋排骨,且菜单系彩图,图片内容与菜品一致,众所周知排骨是有骨头的,石某点排骨这道菜,应该在吃排骨时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不要被骨头磕到,现石某在吃排骨时因自身疏忽大意将牙齿磕碎,并非系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有问题或大小餐饮的服务导致,因大小餐饮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对石某要求大小餐饮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大小餐饮对于上诉人石某的牙齿损坏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为菠萝糖醋排骨,且菜单系彩图,图片内容与菜品一致,菜品中并无其他异物。石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在吃排骨时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不要被骨头磕到。石某因自身疏忽大意将牙齿磕碎,并非系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有问题或大小餐饮的服务导致。对于上诉人吃排骨崩坏牙齿,被上诉人无法预见及防范,大小餐饮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关于上诉人所述与被上诉人达成的口头赔偿协议,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大小餐饮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石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珺珉
审判员 陈礼苋
审判员 宛洪顺
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陈思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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