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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慌!网传“版号新增注意事项”存疑,这有一份官方审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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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6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9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更新了游戏作品审批材料,业界普遍认为这一信号意味着游戏版号审批正式重启。与网传的若干注意事项不同的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上更新的材料中,并未出现“打斗不能有任何颜色液体出现”等具体要求。
据游戏茶馆调查,早先一份引起业界巨大争议的“版号新增注意事项”PDF文件在各大微信群传播,“打斗不能有任何颜色液体”、“游戏名称一律不允许使用英文”、“道具抽取系统不能以抽取概率百分比表示,必须精确到抽几次能中”均出自这份文件,但并没有可靠来源可以证明网传的这份“版号新增注意事项”是出自官方之手。



此外,在上周微信公众号“艺忛出版”发布的文章中,我们也没有见到太多与网传的注意事项相关的内容,唯一能沾上关系的是一句“游戏界面设计不能出现尸体和血泊,将血泊改成其他颜色亦不可。”
显然,血泊和血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艺忛出版”的文章发布后不久便删除了。
基于以上信息,游戏茶馆认为,网传的“版号新增注意事项”真实性存疑。游戏茶馆为大家整理了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更新的游戏作品审批材料。以下为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审批的具体要求。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详细说明
一、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1.请示文种,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
2.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游戏类别(电脑或移动或游戏机或其他)、出版单位、运营机构以及拟申报事项内容,如为游戏机游戏,应在文件中说明具体游戏机类型;
3.游戏名称应简单明了,高度概括和反映游戏内容;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简化汉字以外的字符,不允许与已批准游戏重名,游戏作品命名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游戏内容不能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或含有庸俗、低俗、媚俗以及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4.一款游戏一请示文件,报送材料A4纸规格,1式2份,无须装订成册;
5.同一平台上运行的小游戏(10个以上),允许同一文件申报,但原则上不允许一次超过20个。
二、《出版国产电脑网络游戏作品申请书》或《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
1.《出版国产电脑网络游戏作品申请书》适用于客户端、网页、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等类型国产网络游戏作品的申报,《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适用于国产移动网络游戏作品的申报;
2.其中“运营机构的游戏运营情况”,是指该运营机构在日常开展游戏运营活动的具体情况,应包括:最早开展游戏运营活动的时间、已运营的游戏作品、正在运营的游戏作品情况及其他必要情况;
3.其中“出版专业人员”,是指在出版单位中实际从事游戏内容审核工作,分别具有初级、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出版编辑人员;
4.其中出版单位“审读报告”须包含:游戏作品内容的准确介绍,出版单位审读起止时间,审读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过程,最终明确的审读意见;
5.申请材料最后须由负责该游戏审核的责任编辑和出版单位的总编辑分别手写签字后,加盖出版单位公章。
三、著作权证明材料及著作权人相关证明文件;
1.如提交的著作权证明材料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中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游戏申报名称须与登记证书软件名称全称或简称完全一致,受让取得的,须同时提交原始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著作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
2.如提交的著作权证明材料为公证书(复印件),其公证书中须明确体现游戏名称和著作权人名称,需与申报文件中的完全一致;
3.如提交的著作权证明材料为自我声明(原件),则声明中须明确体现游戏名称和著作权人名称,需与申报文件中的完全一致;
4.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企业,公民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如为同一平台上运行的打包申报游戏,需同时提交平台的著作权证明材料。
四、运营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ICP证(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运营机构公章。运营机构和著作权人非同一企业的,还需提交运营机构与著作权人签订运营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著作权人公章。
五、游戏画面截图;
截图须为彩色打印的清晰图片,数量不得少于10张,能够充分反映游戏作品核心内容与基本面貌,其中至少包含1张带游戏名称的游戏主界面图片。
六、游戏作品中文脚本全文及游戏屏蔽词库;
1.游戏作品中文脚本全文是指游戏中出现的所有中文字符合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NPC对话、任务情节说明、游戏道具名称等;
2.此项材料仅需提供电子版即可。
七、游戏防沉迷系统功能设置说明;
1.详细说明游戏防沉迷系统具体运行机制,内容真实有效;
2.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和移动网络游戏不需提供此项内容,但需在游戏作品情况处单独进行说明。
八、用于内容审查的“管理人员”帐号及游戏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分高、中、低等级;
1.“管理人员账号”为成年人账号,高、中、低级各3个,绑定满足审查需要的游戏资源或货币;
2.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为未成年人账号,高、中、低级各3个,绑定满足审查需要的游戏资源或货币(此项要求不适用于移动游戏和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
3.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可不提供此项内容,但需提供至少3个游戏激活码或序列号。
九、游戏审查辅助材料;
1.客户端游戏须提交客户端光盘1式3份;
2.网页游戏须提供游戏登陆网址;
3.移动游戏须提供可正常使用的安装包光盘3份或者安装包下载网址;
4.网络下载单机游戏须提供下载网址并详细说明游戏安装运行环境和条件;
5.如游戏需在游戏机或其他专用审查设备上运行,须提供已安装游戏的专用审查设备2台(审查设备在游戏审批结束后退还申报单位);
6.客户端可安装,测试或下载网址可打开,游戏可运行,账号可正常使用,申报游戏版本须与出版版本完全一致。
十、包含所有申报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及游戏演示视频的电子光盘。
1.光盘1式3份,可读取;
2.盘面上标注游戏名称及“电子文档资料”、“演示视频”字样,申报材料按序排列;
3.游戏演示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视频中需展示健康游戏忠告、游戏标题、游戏的主界面、所有角色形象、所有可进入的场景、可体验的全部系统,有战斗系统的必须展示游戏中的实际战斗效果,且时长不少于2分钟,有防沉迷系统的还须展示各关键时间点的防沉迷提示和收益情况。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详细说明
一、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1.请示文种,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
2.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游戏类别(电脑或移动或游戏机或其他)、出版单位、运营单位以及拟申报事项内容,如为游戏机游戏,应在文件中说明游戏机类型;
3.游戏名称应简单明了,高度概括和反映游戏内容;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简化汉字以外的字符,不允许与已批准游戏重名,游戏作品命名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游戏内容不能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或含有庸俗、低俗、媚俗以及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4.一款游戏一请示文件,报送材料A4纸规格,1式2份,无须装订成册。
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申请书》;
1.本申请书适用于各类型进口网络游戏作品的申报;
2.其中“出版专业人员”,是指在出版单位中实际从事游戏内容审核工作,分别具有初级、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出版编辑人员;
3.其中“该游戏在境外运营情况”须包含:该游戏在境外最早上市时间、上市地点,目前还在运营的国家或地区,游戏在境外的用户数量、市场收入、社会反映等必要情况介绍;
4.其中“运营机构的游戏运营情况”,是指该运营机构在日常开展游戏运营活动的具体情况,简介应包括:机构存续时间、最早开展游戏运营活动的时间、已运营的游戏作品、正在运营的游戏作品情况及其他必要情况;
5.其中“出版专业人员”,是指在出版单位中实际从事游戏内容审核工作,分别具有初级、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出版编辑人员;
6.其中出版单位“审读报告”须包含:游戏作品内容的准确介绍,出版单位审读时间、审读发现的问题和修改过程以及最终明确的审读意见;
7.申请书最后须由负责该游戏审核的责任编辑和出版单位的总编辑分别手写签字后,加盖出版单位公章(责任编辑与总编辑都须满足相应岗位职业资格要求,第一次提交相关材料时须提供相关资格证明)。
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复印件);
1.批复抬头为出版单位,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境外著作权人名称及申报事项内容,加盖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专用章;
2.未载明境外著作权人名称的,须提交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表或境外著作权人授权合同复印件;
3.境内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独立开发的非境外IP授权游戏,可提供著作权证明材料和加盖著作权人公章的授权合同复印件;如属境外IP授权游戏,仍需提供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四、运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ICP证(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运营机构公章。运营机构和著作权人非同一企业的,还需提交运营机构与著作权人签订运营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著作权人公章。
五、游戏画面截图;
截图须为彩色打印的清晰图片,数量不得少于10张,能够反映游戏作品核心内容与基本面貌,其中至少包含1张带游戏名称的游戏主界面图片。
六、游戏防沉迷系统功能设置说明;
1.详细说明游戏防沉迷系统具体运行机制,内容真实有效;
2.移动游戏和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可不提供此项内容,但需单独进行说明。
七、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文及游戏屏蔽词库;
1.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文是指游戏中出现的所有中文字符合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NPC对话、任务情节说明、游戏道具名称等;
2.此项材料仅需提供电子版即可。
八、用于内容审查的“管理人员”帐号及游戏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分高、中、低等级;
1.“管理人员账号”为成年人账号,高、中、低级各3个,绑定满足审查需要的游戏资源或货币;
2.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为未成年人账号,高、中、低级各3个,绑定满足审查需要的游戏资源或货币;
3.移动游戏暂不需提供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
4.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可不提供此项内容,但需提供至少3个游戏激活码或序列号。
九、游戏审查辅助材料;
1.客户端游戏须提交客户端光盘1式3份;
2.网页游戏须提供游戏登陆网址;
3.移动游戏须提供可正常使用的安装包光盘3份或者安装包下载网址;
4.网络下载单机游戏须提供下载网址并详细说明游戏安装运行环境和条件;
5.如游戏需在游戏机或其他专用审查设备上运行,须提供已安装游戏的专用审查设备2台(审查设备在游戏审批结束后退还申报单位);
6.客户端可安装,测试或下载网址可打开,游戏可运行,账号可正常使用,申报游戏版本须与出版版本完全一致。
十、包含所有申报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及游戏演示视频的电子光盘。
1.光盘1式3份,可读取;
2.盘面上标注游戏名称及“电子文档资料”、“演示视频”字样,申报材料按序排列;
3.游戏演示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视频中需展示健康游戏忠告、游戏标题、游戏的主界面、所有角色形象、所有可进入的场景、可体验的全部系统,有战斗系统的必须展示游戏中的实际战斗效果,且时长不少于2分钟,有防沉迷系统的还须展示各关键时间点的防沉迷提示和收益情况。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审批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详细说明
一、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1.请示文种,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
2.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出版单位、发行单位以及拟申报事项内容;如为游戏机游戏,应在文件中说明游戏机类型及电子游戏出版物类型;
3.游戏名称应简单明了,高度概括和反映游戏内容;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简化汉字以外的字符,不允许与已批准游戏重名,游戏作品命名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游戏内容不能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或含有庸俗、低俗、媚俗以及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4.一款游戏一请示文件,报送材料A4纸规格,1式1份,无须装订成册。
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游戏出版物申请书》;
1.本申请书适用于进口电子游戏出版物的申报;
2.其中“详细内容介绍”应准确介绍游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背景、扮演角色、游戏角色(NPC)、场景、主要情节、玩法、功能(系统)、主要特点、游戏使用方法等〕,逐项详细说明并配必要图片;
3.其中“审读报告”须包含:出版单位审读起始时间、审读发现的问题和修改过程以及最终明确的审读意见;
4.“审读报告”须由负责该游戏审核的责任编辑和出版单位的总编辑分别手写签字后,加盖出版单位公章(责任编辑与总编辑都须满足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要求,第一次提交材料时须提供相关资格证明)。
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复印件);
1.批复抬头为出版单位,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境外著作权人名称及申报事项内容,加盖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专用章;
2.未载明境外著作权人名称的,须提交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表或境外著作权人授权合同复印件;
3.境内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独立开发的非境外IP授权游戏,可提供著作权证明材料和加盖著作权人公章的授权合同复印件;如属境外IP授权游戏,仍需提供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四、出版合同及游戏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分别加盖出版单位及游戏代理机构公章。
五、发行合同及发行单位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发行单位公章(如发行方为出版单位本身,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文件中作出明确表述,可不提供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六、电子游戏出版物关卡介绍或过关攻略;
内容完整详实有效,能够反映游戏完整内容。
七、电子游戏出版物主要任务和主要场景的彩色图片(电子文档);
图片数量不得少于10张,能够反映游戏作品核心内容与基本面貌,其中至少包含1张带游戏名称的游戏主界面图片。
八、电子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本(电子文档);
游戏中出现的所有中文字符合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NPC对话、任务情节、游戏道具等,电子文档光盘1式3份。
九、电子游戏出版物样盘;
1.1式3份,盘面上标注游戏名称,光盘内容可读取,游戏可正常安装运行,且与拟出版版本完全一致;
2.如游戏安装运行需要特殊系统、软件、硬件环境,请提供相应设备2套(游戏审批结束后退还出版单位);
3.如安装需要输入序列号或激活码,需提供相应材料;
4.如游戏中设定了万能通关模式,请提供相应材料;
5.如为游戏机游戏,需同时提供游戏运行设备2台(游戏审批结束后退还出版单位)。
十、包含以上第二项至第八项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光盘。
1.光盘1式3份,可读取;
2.盘面上标注游戏名称及“电子文档资料”字样,光盘中材料扫描清晰,按序排列;
3.游戏演示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视频中需展示健康游戏忠告、游戏标题、游戏的主界面、所有角色形象、所有可进入的场景、可体验的全部系统,有战斗系统的必须展示游戏中的实际战斗效果,且时长不少于2分钟。
注:《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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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6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22年的4月我又看到了这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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