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travels77 发表于 2023-2-21 16:00

怎样区别联合国安理会的程序问题和实质性问题?

我的高中政治复习用书中在讲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时说到“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以十五个理事国中至少九个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对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也需九票通过,并且不得有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弃权不算反对)。”
那么这段话中的程序问题和实质性问题应该如何区别?程序问题指的是什么?像联合国成员国签署关于环境保护的条约这样的问题是指哪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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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d3n4m 发表于 2023-2-21 16:05


【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性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性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决议。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程序性问题有: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驶职能;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设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须的机构;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安理会讨论;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中为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参加关于该争端的讨论。
实质问题是: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发争端的情势,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是关于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可以投票和行使否决权。此外,安理会在作出关于建议大会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和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问题时,也需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来决定。
如果对于某一事项是程序性问题还是实质性问题发生争执,须先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问题时,常任理事国课行使否决权,否决其为程序问题。在对作为实质性问题的该事项表决时,五大国还可行使否决权,这既所谓的“双从否决权”。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起,常由安理会主席裁定有疑问的事项是程序性事项,非经9个以上理事国推翻,主席的裁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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