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极 发表于 2022-8-2 07:11

如果媒体报道不实?是否负法律责任?

先泻药。
你的问题实际上不只是一个问题。
首先,新闻报道不实,分两种情况
第一,新闻采编不实。
按照2011年国家新闻总署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其中明文规定了:
第一条 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一)境内所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坚持持证采访。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是全国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新闻记者在常规的新闻采访活动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表明身份,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
(三)新闻记者编发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新闻,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改变或者杜撰新闻事实,不得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
(四)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坚持实地采访,采用权威渠道消息或者可证实的事实,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
(五)新闻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新闻分析及评论文章要在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做到公正评判、正确引导。
违反规定的处罚,也明确了: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
(一)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限期更正;
3.责令公开检讨;
4.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二)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三)新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出版许可证:
1.刊播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各项新闻采编管理制度的;
3.拒绝对已确认的虚假新闻报道发表道歉、更正的;
4.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本新闻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新闻转发不实。
这个尤其是针对目前的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格证的网站,比如某讯、某狐、某易等等门户网站。
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17年6月1日开始施行。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的处罚,以下: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现在的自媒体,这个适用的是《治安管理条例》以及《刑法》,主要请看寻衅滋事罪以及诽谤罪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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