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eralliJeff 发表于 2022-1-12 13:46

2800元买两乌龟,没见过乌龟?菜场里两只才多少钱?不会超过280吧,从一般逻辑可以推出购买者明显知道所购买的乌龟不是普通乌龟,因此对犯罪结果的出现主观上持故意的心态,客观上着手实施了犯罪的行为,构成犯罪主客观都具备了,不懂法不是免除处罚的要素。
…………
有盗牛被枷者,亲友问曰:“汝犯何罪至此?”盗牛者曰:“偶在街上走过,见地下有条草绳,以为没用,误拾而归,故连此祸。”遇者曰:“误拾草绳,有何罪犯?”盗牛者曰:“因绳上还有一物。”人问:“何物?”对曰:“是一只小小耕牛。”

Mecanim 发表于 2022-1-12 13:56

案情:购买两只濒危保护动物黄缘盒龟饲养,暂未列入国家级保护动物。(如果猎捕几只大熊猫那就性质不一样了)。
即使律师说破天,法院不予采纳也没用,刑事案件检察官才有最终解释权,他说算就算,不算就不算。检察官怎么说,法院怎么判。检察官操作空间非常大,解释权在检察官。群众解释无法律效应。
检察官可以说这个虽然违法,但情节轻微、违法者诚恳认错、积极做出补救措施,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官也可以说依据国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治国理念,虽嫌疑人不知情,但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保护濒危动物,人人有责,为给社会起到警示作用,依法必须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mastertravels77 发表于 2022-1-12 13:56

先允许我“呵呵”几声。然后答题。
现在电信网络诈骗挺厉害的,上次看某案件实录,当事人被骗了十几万了还深陷其中,洗脑洗到这种程度确实足以毁人一生。
还有人贩子的问题,多少家庭支离破碎,多少人生从此坠入地狱。
还有禁毒战线,无数英雄奉献了热血和生命。
此外,我还关注到一个现象,很多基层民警出警,往往不处理家庭问题,一听是老公老婆或兄弟姐妹,就撤了。
其实,很多案件就是亲戚邻里的引发的。现代人的人格应该是独立的,管你什么亲戚邻里的,我就是我,我和别人产生了重大冲突,当然需要警方进行处理。
这些大大小小的案子,都需要警力。更别提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了。
后来想了想,主要是警力太紧张了。
警察是蛮辛苦的,警力配置也是没有上限的、多多益善,才可以更好的保护大家的安全。
不独警力,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都挺繁忙的,要办的案子太多了。
<hr/>这个时候,尤其要聚焦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多办促进社会公义的事。
相反,有些案子,看上去似乎也犯了法,但实际上已脱离现实、没有惩戒的价值和必要了。
这里面的原因很复杂,可能是法律本身落后了,可能是形势发展变化太快了。
这时候,我们不能把过多的警力安排在这些道理已经说不通、法条已经很脱节、就因为办理简单、为了冲业绩而办的案子上了。
比如,这起黄缘案。
<hr/>先来看看黄缘:



<hr/>这是一种闭壳龟,意思就是腹甲的两头可以翻动、并把整个龟壳完全封闭起来的一种龟。
目前,黄缘是国家本土二级保护动物。
既然是保护动物,应该是比较珍惜的对吧。
为了防止盗猎,从源头管理,打击非法交易也是无可厚非的,对吧。
所以,小伙儿购入两只黄缘,触犯了法律,应该判刑,对吧。
真的对吗!?
<hr/>我们先来看看贴吧。


如果在贴吧搜索“黄缘”,可以搜到那么多吧,尤其是主吧“黄缘吧”完全称得上是一个热门吧了。
而且养过龟的朋友们都应该知道,黄缘这种龟,虽然价格有点小贵,但其实是种烂大街的龟。
比如,贴吧公开的情况如下:





安缘就是安徽黄缘品种

千万不要误解,这些龟全是养殖户自行繁殖的,而且已经繁殖了好几代了。
黄缘虽然是国家二级保护,但是允许经济利用、由养殖户饲养繁殖。
全国的黄缘养殖户多到发疯~
生产出来的黄缘,成千成万计,而且是每年繁育。
所以,我可以下第一个结论:
如今的黄缘,早已不是什么珍惜动物。而是烂大街的动物。
数量甚至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多。
于是有人就要质疑了:照你这么说,国家为什么还要设定国二保护呢?不科学啊。
那是因为,虽然繁殖户手里的黄缘已经爆了表,但纯野外野生的黄缘种群确实不多。
但是!野外种群不多的原因,并不是烂捕造成的,而是栖息地破坏。
关于这个问题,我来专门解释一下。
早年,我们国家比较穷,人口又多。
有一度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差不多把这片土地给吃尽了。
龟当然也是可以吃的。于是无论什么龟都面临被吃绝的问题。
别说黄缘了,就是大家最熟知的“草龟”,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这么把野生龟吃下去吃光,当然是不行的。
于是制订了法律,禁止捕杀,交易等等,这当然是正确的。
但经过几十年发展后,形势完全变化了。
我们国家已经脱贫了,并向着全面小康迈进。其他不敢保证,大部分人吃饱是没问题的。
吃龟更是没有必要了。
然后由于特种养殖业的兴起,黄缘龟也早已不再珍惜,任何一个养殖户手里的龟都足以泛滥整个地区。
许多地区鼓励养殖,甚至靠养殖脱贫攻坚。
现在根本不是龟数量少,而是龟实在太多了,愁没人买。
只要有人收,要多少给多少。
随着养殖龟的大量产出,批量捕杀野生黄缘的经济价值已经没有了。
捉来吃,没意义;捉来卖,没销路(养殖户量竞争力太强了)
所以,野生龟稀少,早已不是捕杀的问题,主要是栖息地的破坏。
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以及大量的工农业用地,开发区,旅游区建设,破坏了包括龟在内的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才是导致野生种群上不来的关键因素。
而这是另一个维度的问题了。
<hr/>最后,来聚焦这个倒霉的小伙。
首先,他网上购买的龟,基本不会是野生龟。
我刚才说了,现在没人批量捕捉野生龟了,个人也买不到野生龟。
因为铺天盖地的繁殖龟,物美价廉好养活。
但是,小伙购买的龟估计是无证的。有证的话,也不会抓他了对吧。
其实,这也很正常。
你想想,理论上,只要是宠物都应该有证,因为有证才能证明不是野生的。
哪怕是家家户户养得狗,也不能是野生狗。
记住,所有野生动物,不管有没有保护等级,捕捉野生都是违法的。
但很多宠物狗也是没证的,为什么呢?
因为这块没人过问没人管,没证就是常态。
此外,很多繁殖户也不懂得办证,自己繁殖后就拿出来卖了,这种情况太普遍了。
经过多年的流通,大量无证繁殖户手里,有大量的无证黄缘龟,这些都在市场上流通着。
这些龟的源头已经无法追溯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基本上不会是野生龟了。
当然,小伙儿购买了无证的人工龟,也是违规的,但把他抓去判刑就不对了。(缓刑也是刑,入档案的)
他这种行为,对当今的野生动物保护大业完全没有危害,纯粹是兴趣使然。
养龟,就要买设备,要买饲料。在当今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下,促进了消费,促进了宠物产业,挺好的呀。
判刑,有必要这么上纲上线吗?最多行政罚款就足够了。
社会,千万不要轻易将一个良民贬为有案底的人,这是社会的损失,这是增加不稳定因素,这是一种破坏性行为。
这小伙可能从此怨恨社会,而这,是相关部门盲目的后果。
实名为小伙申冤呐~

<hr/>对此有过更完整的论述,在下文的末尾(前面是科普,可以跳过)
技术官僚:看到街上贩卖陆龟怎么办?
<hr/>我是陆龟专业旁观人士,我告诉你现在陆龟圈、甚至是爬圈现在有个什么奇葩的情况。
还是拿贴吧举例,你在“陆龟吧”搜骗子,会出现相当喜人的结果:



<hr/>整个吧,有一大部分帖子在讨论骗子的问题。
为什么呢?
因为骗子历来是爬界毒瘤,知道陆龟不能买卖,所以宣称自己有售,然后借着安全需要,让买家给自己先打款,打完款就拉黑。
一只陆龟少则千元,多则上万,妥妥的、公开的诈骗罪!!!
你可能觉得玩家是不是人傻钱多?先打款这种事也有傻子上当?
那是你不了解陆圈,主流还真就是靠先打款或者面交的。
很多人爱之切,心之急,就是搏运气。
当然,你可以说买卖陆龟,活该。
没问题,我本身中立,也不为任何人辩护。
但我要说,这种公开的诈骗,如此破坏公平正义,要不要打击?该不该打击?
可惜,只见陆龟玩家一个个被抓判刑,哀嚎一片。
却不见一个骗子落网S全家~
重心不要搞错啊,真正恶性犯罪是这种诈骗犯呐。

kirin77 发表于 2022-1-12 13:57

这小伙子也是比较倒霉,黄缘的人工繁殖很成熟了,爬宠展上也很常见。最近两年因为疫情的原因对野生动物这块执法力度很大,野保法还是几十年前的,也没修改过,听说有的动植物都快灭绝了也没成为保护品种,有的品种生物入侵了还是保护动物。人工和野生的也不加以区分,仙人掌、六角恐龙、龙猫、草龟,花龟,黄喉,还有不少鸟也都是受保护的。平常这东西管的也不严,刘翔前几年在微博晒陆龟也没见有执法部门管管,晒得那几只可比黄缘严重多了。

ainatipen 发表于 2022-1-12 14:06

听说了一些消息,据说卖龟给这位小伙的是业内有些名气的某商家,似乎就这事还发生过扯皮!那说明办案人员是有追溯过来源的,但是依旧判刑,可能就意味着这两只龟的来源不怎么清晰了,或者说商家资质是有问题的!
<hr/>打眼一看标题,我以为是购买了野生的乌龟被抓了,看了下文才知道是黄缘。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乌龟,也就是草龟,是很常见的一种地摊龟,但是我想除了一些比较专的龟友,有绝大多数的人都不清楚乌龟,也就是草龟是三有保护动物吧!当然,草龟,只要不碰野生,通常情况下不会有谁来找你麻烦,但是按法来说,你无证养草龟那就是违法的!
我说上面这些,不是说我相信这位小伙不知,不是说我要站这位小伙,我绝对认为这位小伙起码肯定是知道黄缘是国家保护动物,而且对黄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为什么呢?现在黄缘的市场已经不比以前了,台缘最便宜的时候小几百就能买到,你说小伙没经过了解就直接上手了四位数的个体?我大概率是不信的!
话又说回来,针对这些问题,除了推动和等待野保法的修正和改进,加快野生和人工标准的区分进程之外,对于草龟,黄缘等此类拥有成熟繁育技术的物种是否可以考虑特事特办呢?以查清来源是否为正规繁育厂为依据,而不是一刀切的查到就直接判刑!
当然了,这个在具体实行起来除了有一定的难度,还会增加许多的用人成本,也就是说会麻烦许多,但是如果是稍微麻烦一点,就能够避免给当事人的档案上留下一个污点,我想应该是值得的吧!
至于在说到异宠,甚至海水这一部分,作为饲养爱好来说,一些标签化的印象,完全是遭受的无妄之灾。玩异宠的,除了炫耀标新立异的,还有着许许多多真正的繁育工作者,玩海水的,更多的成就在自己缸内不断成长的珊瑚和逐渐长大的鱼,而不是做成死(SHA)气(BI)沉(XI)沉(XI)的工艺品,海水饲养不背珊瑚工艺的锅,诚然有些海鱼是通过一些不正规的渠道进入鱼友的缸内的,但是目前能够人工繁殖的海水鱼已经足够满足大多数的海水爱好者的需求了!
最后要说的是,虽然发了一些牢骚,但是既然目前的野保法就是如此规定的,我们作为我国公民,就应当去遵守,宠物毕竟不是什么生活必需品,没有必要为此去触犯法律!如果有心,那就多多关注此方面的立法进程,有能力推动的那就多尽一份力!
以上!

zifa2003293 发表于 2022-1-12 14:15

我觉得吧,大家讨论的不知者无罪有两个方向,有的是对小伙不知者无罪的同情,有的是从社会成员角度看待“不知者无罪”与否而引发的隐忧。无论如何,既然大家存在疑问,那么这个案子就有必要好好挖掘一下。
先站个边吧,从辩护的角度剖析,我认为不要过多关注“不知者无罪”这个要素(特别是不知法者无罪),以此为辩点多数情况下只能是隔靴搔痒,购买目的和犯罪对象才是需要仔细推敲的点。
首先,我们来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基本规定,看情节方面有无空间:
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节选)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刑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36号)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几乎是不存在“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的,换言之,你可以认为这个罪根本没有刑事追诉的门槛,一经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构罪。
而“情节严重”与否完全属于量刑情节,也就是说,“购买乌龟二只”是否系“情节严重”,只能作量刑之辩的突破口,故暂且不谈。
其次,从主观目的来看,我认为被告人购买乌龟系用于自己饲养,不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
大前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前提之一系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如何理解《解释》中所称的“自用”,是本案主观层面破局的关键。
先前因购买宠物鹦鹉而被判刑的案件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自用”的理解实际上是一直以来是持扩大解释的,即“自用”中的“用”包括不以食用为目的的“饲养”。但是我认为,“饲养”能否解释为“用”,本身在词义上就有扩大解释的倾向,而且“饲养”特别是符合规范的饲养,在不会威胁到动物生存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扩大解释将其定性为犯罪,是否符合本罪的立法目的,值得商榷。
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9号,其中第三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在秉持不轻易适用“其他目的”的前提下,该条实际上也进一步强调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社会危害性重点在于“食用目的”。
当然,指导意见强调食用目的的理由不言自明,因此尚不能根据司法指导性文件直接推导出“不以食用为目的”即不属于“自用”,故该点只能作为次级辩点。
最后,人工饲养的黄缘盒龟是否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从形式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判定黄缘盒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无疑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换言之,只要该动物物种属于符合标准保护物种,毋论野生或者驯养繁殖,均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而黄缘盒龟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当然系本罪的犯罪对象。
但是从实质层面的角度来看,已经有知友普及了,黄缘盒龟在地下市场存在大量人工饲养甚至买卖的情况,我个人对于这些行为目前仍然持反对态度,但是不妨碍一个基本事实,即人工饲养的黄缘盒龟大量存在。对于这样一个动物,相关的买卖行为是否仍然具有法益侵害性?
提出这样质疑的并非在少数,最具权威的答复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法研23号),其中针对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请示,其回应是: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彻底解决当前困境的办法,或者是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修订工作,将一些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从名录中及时调整出去,同时将有的已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增列进来;或者是在修订后司法解释中明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复函并未明确回应称该类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是主张需要通过成体系的司法解释来予以解决,而2020年出台的《指导意见》鉴于背景的特殊性,并没有回应这一问题。但是,最高院研究室主张谨慎处理此类行为的基本精神,是显而易见的。
“不知者无罪”是老百姓朴素的想法,但也是人民最有力的声音。我们都知道,犯罪是一类符合刑法构成要件,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而所谓的社会危害性,很大程度上实际来源于整个社会对某类行为无价值的共同观念,因此法律在评价某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理应兼顾国法、天理、人情。

ChuanXin 发表于 2022-1-12 14:18

好讽刺的是,这个跟女老师断手指都在热榜上,而后者只用拘留7天。

Baste 发表于 2022-1-12 14:27

不知者无罪是在古代朝堂上,官家对熟悉的人常用语,不适合现代社会啊。
不要说二只龟。
一个河南的大兄弟,打了12只麻雀,判刑四个月。罚1500元公益赔偿。
不懂的刑法多着呢,不信,把你账号留下,明天二十万到账,只要是诈骗的金额,一样判刑。
账号:
填写方式姓名+支付宝账号
北京时间,明天到账二十万,不信你试试

NoiseFloor 发表于 2022-1-12 14:34

一个人内心的真实想法要如何验证?
“不知者无罪”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是我们永远无法100%确认当事人真实的主观想法,无法确认他到底知还是不知,因为我们不可能剖开他的心来验证清白。但是,“主客观相一致”是刑事诉讼必须坚持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法院必须查明当事人真实的主观想法。如何验证?我们只能根据当事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倒推其内心的真实想法,这正是控辩双方交战的火力点,也是辩护律师争取无罪、罪轻结果的着力点。
我辩护过类似的濒危野生动物(石珊瑚)刑案,让我们通过该真实案例,体验一下法律人是如何利用客观行为来倒推主观想法的:
一、案件背景。
我们的当事人在某鱼缸专业批发市场销售鱼缸。为提高鱼缸销量,他向附近的珊瑚专业批发市场购买几块珊瑚来点缀鱼缸。某一天,公安机关突然抓捕了两个批发市场很多档主,并对每一位档主分别立案侦查。
二、我们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石珊瑚是濒危野生动物。
1.该鱼缸批发市场、珊瑚批发市场自成立以来,至今均已有10+年,珊瑚交易都是公开进行的,从未发生过因收购、出售、持有珊瑚而被控告违法/犯罪的事件。
2.案发前大约1个月左右,该鱼缸批发市场管理处曾下发文件,要求各档主参加培训,掌握辨别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知识。但是,该管理处没有举办培训,没有印刷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照片,也没有列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名称。
3.涉案石珊瑚进货价仅约30-100元/块,甚至比仿真珊瑚还要便宜。
4.我们的当事人不是珊瑚专业买家,其对于珊瑚的知识水平基本与普通消费者相当。
5.石珊瑚特别脆弱,其生长环境要求极高,需配备钙反应器、造流器、造浪器等整套专业设备来模拟其生长的海洋环境。我们的当事人买入涉案珊瑚后就随手扔进鱼缸,没有打理,更不要说专门购置专业设备来进行养殖。
6.我们的当事人从不出售珊瑚,不具备牟利意图。
三、案件处理。
尽管我们倾向于相信当事人确实不太可能知道涉案石珊瑚是濒危野生动物,但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无罪可能性极小。经与司法机关积极沟通,我们争取到第一案审理、第一案判决。
最终,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判决我们的当事人有期徒刑缓刑、他的员工拘役缓刑,他们是最快重获自由的。

c0d3n4m 发表于 2022-1-12 14:37

选择性执法吧,保护动物在花鸟市场多着呢,蓝孔雀,画眉绣眼靛颏,各种龟都有,大多都是人工繁殖的。
页: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武汉一小伙网购 2 只乌龟,因是濒危保护动物被判刑 5 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