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ngtingsl 发表于 2021-11-16 07:17

中国政法大学专家称「游戏账号租售属违法行为,成年人把 ...

本来想用知网检索的专家作品评价一番专家的水准,想想还是删了,有人参攻击的嫌疑。还是正面与专家对狙。
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段话,成年人把账号卖给成年人真的违法吗?
“这些商业行为现象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即便是成年人把账号卖给成年人,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因为这里涉及到个人信息的问题,涉及到网络行为的实名认证的问题。我们来看全国人大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法室主任黄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中指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账户...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包括账号等级、游戏货币...”,“网络用户通过账号密码设置防止他人修改、增删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通过一定的程序买卖、使用、消费网络虚拟财产,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处分”。
所以,全国人大认可网络账户交易,那么,到底是哪个专家错了?
下面这段话就不用说了,典型的逻辑错误。A人注册的账号,用B的方式去登录,不能推定其具有违法犯罪的意图,人家无非就是打个游戏嘛,为啥要扯上电信诈骗呢?还是本身专家逻辑能力就不咋地?
你用A的人注册,用B的方式去登陆,很多的电信诈骗就是通过互联网上虚假账号登陆的方式去完成的。下面这段话,更是不懂法的典范。协议具有相对性,一般不能约束非协议当事人。所以,即使协议约定不能转让出借,那么就真的不能转让出借吗?非也!
“所有的互联网平台,其中涉及到账号的问题,在网民协议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绝对不允许有任何方式转让出借的。我举个例子,我卖个手机给张三,并跟张三约定不能专卖给他人。结果张三就是卖给了李四。网络游戏账户具有网络虚拟财产性质,有点类似于手机。
难道说张三和李四的合同就是无效的?李四就不能取得所有权?显然不是。
这段话就更是拍脑袋了。上面我提到,全国人大都说了,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交易。专家又说了,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好吧,请问违反了哪一部哪一条哪一款?可能专家自己不知道,拍脑袋就得出了结论。
所以这一个行为,既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又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甚至有可能如果大批量去出售出卖账号的话,还可能涉及到国家《刑法》涉及的罪名,就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以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继续看下去,在法律上,没有一个罪名叫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只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然您是专家,不能法律术语都说错吧?
其次,大批量出售账号,是不是真的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不一定。从刑法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义来看,明显是违反规定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才可能构成犯罪。那么问题来了,游戏账号=公民个人信息吗?这个还真不一定。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我们来看法律对个人信息是怎么定义的。概括地说,个人信息就是能区分特定人的信息,但是游戏账号一般不具备这个功能。比如我的游戏账号是一串无规律的数字,谁能通过这个账号猜到我的身份?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其次,即使把游戏账号等同于个人信息,也不等于大批量出售游戏账号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因很简单,除了上面提到的游戏账号可以交易以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即被出售的游戏账号,本身就是原主自愿提供的。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公民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信息,那么他人的使用就不违法。大批量的出售账号之前,可能存在大批量的有效授权,何来违法犯罪之说?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总之,我建议专家要持证上岗,或者持业内认可的核心期刊论文发言,否则徒增笑柄!

HuldaGnodim 发表于 2021-11-16 07:23

本来想用知网检索的专家作品评价一番专家的水准,想想还是删了,有人参攻击的嫌疑。还是正面与专家对狙。
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段话,成年人把账号卖给成年人真的违法吗?
“这些商业行为现象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即便是成年人把账号卖给成年人,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因为这里涉及到个人信息的问题,涉及到网络行为的实名认证的问题。我们来看全国人大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法室主任黄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中指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账户...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包括账号等级、游戏货币...”,“网络用户通过账号密码设置防止他人修改、增删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通过一定的程序买卖、使用、消费网络虚拟财产,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处分”。
所以,全国人大认可网络账户交易,那么,到底是哪个专家错了?
下面这段话就不用说了,典型的逻辑错误。A人注册的账号,用B的方式去登录,不能推定其具有违法犯罪的意图,人家无非就是打个游戏嘛,为啥要扯上电信诈骗呢?还是本身专家逻辑能力就不咋地?
你用A的人注册,用B的方式去登陆,很多的电信诈骗就是通过互联网上虚假账号登陆的方式去完成的。下面这段话,更是不懂法的典范。协议具有相对性,一般不能约束非协议当事人。所以,即使协议约定不能转让出借,那么就真的不能转让出借吗?非也!
“所有的互联网平台,其中涉及到账号的问题,在网民协议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绝对不允许有任何方式转让出借的。我举个例子,我卖个手机给张三,并跟张三约定不能专卖给他人。结果张三就是卖给了李四。网络游戏账户具有网络虚拟财产性质,有点类似于手机。
难道说张三和李四的合同就是无效的?李四就不能取得所有权?显然不是。
这段话就更是拍脑袋了。上面我提到,全国人大都说了,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交易。专家又说了,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好吧,请问违反了哪一部哪一条哪一款?可能专家自己不知道,拍脑袋就得出了结论。
所以这一个行为,既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又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甚至有可能如果大批量去出售出卖账号的话,还可能涉及到国家《刑法》涉及的罪名,就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以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继续看下去,在法律上,没有一个罪名叫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只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然您是专家,不能法律术语都说错吧?
其次,大批量出售账号,是不是真的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不一定。从刑法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义来看,明显是违反规定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才可能构成犯罪。那么问题来了,游戏账号=公民个人信息吗?这个还真不一定。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我们来看法律对个人信息是怎么定义的。概括地说,个人信息就是能区分特定人的信息,但是游戏账号一般不具备这个功能。比如我的游戏账号是一串无规律的数字,谁能通过这个账号猜到我的身份?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其次,即使把游戏账号等同于个人信息,也不等于大批量出售游戏账号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因很简单,除了上面提到的游戏账号可以交易以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即被出售的游戏账号,本身就是原主自愿提供的。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公民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信息,那么他人的使用就不违法。大批量的出售账号之前,可能存在大批量的有效授权,何来违法犯罪之说?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总之,我建议专家要持证上岗,或者持业内认可的核心期刊论文发言,否则徒增笑柄!

TheLudGamer 发表于 2021-11-16 07:27

谢邀
我去把视频看了下,然后总觉得有点奇怪的味道,仔细一想明白了:
所谓“专家”实际上是在混淆概念,打着法律旗号去给游戏巨头撑腰。
关于游戏平台提供帐号服务,我们可以理解为一家美术材料店供应画笔颜料纸张等素材,然后大家花钱购买产品,再根据自己的喜好去绘画。
至于画出来的作品怎么处理,自然应该是由购买者来决定。
这时候,如果材料店突然跳出来说,不能随意买卖作品,因为作品是用我家的素材绘制,我有权进行管理……
不是龙虾拽JJ——瞎扯淡嘛!
然后,专家打出来的理由是什么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买号沉迷网络,涉及到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存在大量监管漏洞,云云。
这就是典型因为菜刀能够杀人,所以禁止卖刀的逻辑。
我们看下专家观点:


因为这里涉及个人信息的问题,涉及网络行为的实名认证的问题。你用A的人注册,用B的方式去登录,很多的电信诈骗就是通过互联网上虚假账号登录的方式去完成的。这叫做什么?有罪推定。
在专家眼中,只要是买卖帐号就等同于电信诈骗,按照这个逻辑三大运营商的老总、库克雷军任正非等手机品牌负责人都应该集体在专家的家门口切腹谢罪——谁让你们提供可能涉及到电信诈骗的设备支持了?
专家又说了:
所有的游戏平台包括互联网平台,其中涉及账号的问题,在网民协议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绝对不允许用任何方式转让租借的。那么我很好奇,平台规定就一定合法吗?那是不是意味着每个平台都可以随意垄断了?前几天工信部开会图个啥?
专家还说了:
甚至有可能如果大批量去出售出卖账号的话,还可能涉及国家《刑法》涉及的罪名,就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以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建立在“如果大批量出售”前提下,又是非常典型利用个例来开地图炮的行为,懒得赘述了。
综上,专家扯了一大堆,不是在“恶意假设”,就是在帮平台明目张胆撑腰。
是何居心?
实际上,专家这种论调才是涉嫌违法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包括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遗产被继承。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民法典将游戏帐号等虚拟财产都视为自然人合法私产,那么无论任何平台都不应当有理由将其视为可以干涉、指手画脚的对象。
我甚至找到一份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袁某骗取被害人的游戏账号和密码,欺骗三名被害人向各自游戏账户充值人民币共计二万余元,随后将被害人游戏账户内的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转移至自己账户。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很明显,法院判处的是被告人赔偿“游戏帐号拥有者”损失,而不是给游戏平台赔钱。
在这种情况下,专家却说游戏帐号持有者无权交易,我真是不知道中国哪条法律给了他跟民法典对着来的底气。
我觉得任何一个不带立场,对于“私有财产依法不可侵犯”有着足够认识的人,都不应该接受所谓专家将一切权力交给游戏巨头吧。
凭什么玩家只能是巨头家里“长工”,只能给地主老爷干活却无权分配自己的劳动成果?
甚至,长工好歹能分点劳动成果,游戏“长工”们还得花钱给地主老爷上供,只为享受种地的快感?


诛心而论,这本身就足够令人不寒而栗了。
至于说,什么信息泄露防沉迷之类的管理问题,也完全可以优化具体管理措施来解决。
举个特别契合游戏帐号特征的例子——二手房。
买房同样涉及到大量个人真实信息,但因为有一整套合理流程,所以交易完毕之后也就不存在什么个人信息风险问题。
同理二手车也是如此。
既然买房买车这种“大部件”尚且有着成熟的体系,我们又何必要对买卖游戏帐号那么敏感?
只要租赁平台能够做好信息保护工作,在进行帐号交接时落实一下个人信息认证(确保不会被未成年人买走),按照买房买车的套路走不就OK了。
我相信,以目前互联网平台的水准,只要是那些愿意认真做生意,希望将游戏帐号买卖变成长期产业的平台,都完全可以按照类似模式走向正规化。
反之,如果掐断正规化的进程,找个专家逼逼叨什么“违法”……那意味着什么?
更多的黑市交易!
用肚脐眼想都知道,游戏帐号买卖就是一种不会消失的市场需求,如果你不给正规渠道,那大家只好跑到什么微信群QQ群或者贴吧找黄牛了。
结果只会让风气变得更混乱,更不好收场。
最后说点心里话,现在一些专家真的是深得政治正确精髓,总能打着“高大上”“保护孩子”之类口号,做一些并不利于正常市场秩序,维护用户权益的事情。
我当然不想说,专家们可能背后也有利益驱动,会拿钱办事。


但作为公众人士,作为能够影响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的“大人物”,还是多为普通的老百姓实际利益考虑,多想下老百姓需要什么。
生活已经很难,放过我们吧。

RecursiveFrog 发表于 2021-11-16 07:27

这位专家的逻辑是:游戏帐号绑定了个人信息,交易账号侵犯了个人信息,因此属于违法行为。
我们换一个例子,看看这个逻辑是否成立。
众所周知,房产绑定了个人信息,房产证上记载了个人身份证号。因此,出租、买卖住房就等于在倒买个人信息,房产中介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个行业人均张三,应当抓起来。(好吧。。。一些房产中介的确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但不是这么个弄法。)
看到上面这个例子,大家再回过头去看问题描述中的专家发言,就明白其中的问题了:为什么要默认交易帐号就是在买卖个人信息呢?类比到房产,就是可以允许更改绑定的信息(变更登记)或者设置租户的权益,而这都不会涉及个人信息买卖问题。
对于游戏账号,我们要一分为二看待,其中既包含了虚拟财产,也包含了个人信息。
网游帐号中的道具、人物角色、游戏货币等,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早在 18 年前的2003 年,就有这类虚拟财产得到法律保护的案例了。例如,003 朝民初字第 17848 号判决书就做出了这样的说理:
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哪怕这位专家是从世纪初穿越过来的,都能明白一个道理:网游帐号中的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公民达成合意转让网游中的资产,是在行使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权,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平台为转让虚拟财产提供便利,并不必然违法(除非游戏运营商主张虚拟财产归公司而非玩家所有,但这个问题还没有定论、争议极大),买卖个人信息才算违法。这就好比中介为买卖二手房提供便利不违法,借助买卖二手房的机会获取个人信息并出售才违法。
即便依据各种平台的用户协议,认为游戏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而非用户所有,组织买卖帐号是对平台的侵权行为,那我也认了,不必动辄上升到个人信息保护的伟光正层面。
那么,能否建立一种不涉及个人信息买卖、只进行虚拟财产转让或者出租的平台呢?譬如说,可以设定交易规则,要求交易双方必须修改个人信息的绑定再使用相关帐号。
这其实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个商业问题。
试想一下,如果只需要花少量的钱,就可以租用虚拟财产,体验一下价值几百上千的皮肤、感受一下顶级道具的效果,试用一下新的英雄,短暂拥有一下土豪的快乐,那么,还会有这么多人氪金自己购买这些虚拟财产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不可否认,一些人的确是为了规避防沉迷机制选择租用帐号,但租用帐号并不一定是为了从事违法活动。至于为什么很多游戏帐号不提供更改个人信息绑定以实现出租和转让的功能,并不一定是出于正义,也可能是为了利润,并不是天然正确的事情。

franciscochonge 发表于 2021-11-16 07:33

我小时候喜欢玩一个游戏叫《梦幻西游》,这款游戏火了好多年,即使现在也有人玩。
这款游戏比其他游戏成功的最大原因,我个人觉得除了在当时画面确实高、剧情丰富、中华文化主题等亮点外,最大的原因就是其“经济系统”的繁荣。
游戏玩了好多年投了许多真金白银,但是等弃游了,卖了装备、卖了宠物、卖了账号,还能回血很多,有的甚至还赚了很多。
于是乎,催生了许多开工作室的人,甚至可以用这个游戏养家糊口。
“流动性”“可变现性”,真的能给一个游戏增加了许多魅力。
我甚至刚参加工作没结婚前,也买了一个账号,回味了当年的记忆,然后结婚后没时间玩了,我又把账号卖了,好像还赚了点,我得意的告诉媳妇。
我媳妇怼我说:玩游戏浪费的时间也是金钱啊?
我怼她:玩什么游戏不浪费时间和金钱呢?人家游戏开发商又不是做慈善的?
有时候,对于网游,我觉得就是一种乘兴而来,兴尽而去的感觉,本来就是一件很简单的,怎么随意怎么来,好家伙,在朱主任您这位专家来说,我“违法”了!!!乖乖,被您这一句话,中国增加了许多违法人员啊,你给我们判了。
您这解释是真牵强啊!都用您这种代入解释、扩大解释能找许多案例啊。
这个年头,难道这个游戏我不玩了,我就得烂在自己手里吗?有些玩家不想从头开始,想要我的号,帮我回血,我同意了,这就是违法了?!
其实吧,游戏账号不能买卖,短期看确实有利于游戏开发商,可以收取新玩家从头开始练级的利润,但是长远看,正是因为游戏账号可以买卖可回血的行为,才能让玩家把更大精力投入,有利于游戏的繁荣,才造就了一款中国神话题材梦幻西游的成功,经济的可流动可转移性是有利于这款游戏走的更远的,绝对有利于游戏商。
当然如果有些游戏开发商,就想短期赚快钱,那就当我什么都没说。

jquave 发表于 2021-11-16 07:39

我们先来看专家是怎么说的:
专家表示,不管用户是不是未成年人,凡是向用户提供租售游戏账号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表面来看,专家的发言意在严格限制游戏账号租赁可以有效遏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而实际上这番言论根本经不起推敲,甚至还是有点和稀泥的嫌疑。
众所周知,市场有很多正规的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比如DD373、交易猫、淘手游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均实施了实名认证,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进行交易,明确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正是由于有正规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存在,才能够有效保障游戏玩家的权益。如果将第三方交易平台全部取消,游戏账号和租赁的市场需求仍在,这就必定会滋生更为混乱的市场。
正规的交易平台都是没有问题的,目前出问题的恰恰是缺乏正规管理的互联网平台,这些缺乏监管的交易才是让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的罪魁祸首。如果没有了正规三方交易平台,市场会乱成什么样,大家自己想。
并且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防青少年网络游戏沉迷,从第三方交易平台下手,很明显本末倒置。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寄生在游戏产业之上的,如果非要追究游戏沉迷,也应该先追责游戏公司。专家为啥不直接提议禁止研发网络游戏呢?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市场上对于防沉迷确实有漏洞,实名认证没毛病,但是就像我之前说的,未成年人可以偷偷拿父母的身份证进行认证,如果真的要杜绝未成年人沉迷游戏,为什么不做好人脸识别呢?就算人脸识别+身份证实名认证,未成年人花钱找一个成年人刷脸的可能性还是存在。
所以说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长、教师的辅助配合,游戏公司理应制定相应的防沉迷措施,而不是任由专家甩锅给正规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并借势打压。明摆着,第三方交易平台合法经营却无辜躺枪。
这位专家笃定的将账号租赁定性为违法行为,这就等于否定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我们来看《民法典》是怎么说的:
《民法典》于总则篇127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项具体规定,既完成了对虚拟财产的赋权,又为司法领域的进一步探索打下坚实基础。司法领域对虚拟财产的范围认定、权利定性仍有待进界定。
在网络经济的大环境下,我认识的好多人都在互联网上辛勤的耕耘写作、制作视频,我自己在网络游戏也花了不少钱,打游戏养账号。这些都花费了个人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并且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试问这位专家,一个人在现实中通过劳动所得的物品算个人财产,为什么在互联网上将劳动所得进行交易就算非法行为呢?
我们再来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包括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遗产被继承。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迈出了法律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的第一步。法律在逐步将虚拟财产分类,明确属性,力图保护广大网友的合法权益,弥补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上的空白。
明确数据、虚拟网络财产的财产属性,至少让广大网友感觉到自己的私有财产有被法律保护希望了!

RecursiveFrog 发表于 2021-11-16 07:47

先说答案,我个人认为,在不违反未成年防沉迷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游戏厂商无权干涉玩家自由交易游戏装备和账号。游戏账号租售平台可以通过做政策合规和后续立法完善解决朱教授提出的问题。
首先,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第267条规定了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而在第127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以“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方式进行了具体说明。
相较于民法总则出台以前,现行法律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也要保护,这是进步,不过想必你也看出来了,与传统的私人合法财产相比,它又没有完全明确网络虚拟财产被保护的边界在哪。
你知道这是为什么吗?
据《民法总则》、也是《民法典》起草人之一的杨立新教授在《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一文中所说,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原本民法总则立法草案里是打算把网络虚拟财产和收入、储蓄、房屋等放在一起,明确规定这些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甚至该条在第二次专家讨论会上学者们也没了太大争议,但后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这部分规定,突然出现了很多“社会上”强烈的反对意见,他们便对此模糊化处理了。
至于“社会上”的意见是哪些意见、除了法律人士,谁会这么关心并参与这方面的立法,文章没说,我也不知道,诸君可细品。
我能说的只是,现在你仔细看你所玩游戏的《用户协议》,比如王者荣耀用户协议第2.6条,就明确表明游戏账号所有权归腾讯所有,游戏玩家只有使用权,同时,第4.8条也规定,除了账号外,你对游戏装备、游戏币及其它游戏道具只有使用权,所有权都归腾讯。至于玩家就游戏账号和游戏物品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权益,几乎只字未提。
但玩家就真的对自己的游戏账号、游戏装备没有财产性权益,不能交易、不能变现吗?
不是。从理论上,杨立新教授在该文中专门指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等属于虚拟动产,网络用户对之有虚拟动产的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处分”,就意味着可交易;具体到司法实践,曾在04年就中国首例虚拟财产案作出终审判决的北京二中院也在(2017)京02民终4209号判决中再次明确,虽然虚拟财产是以数据形式存在,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玩家可以使用、处分该财产,甚至可通过交易实现经济利益。
至于厂商自拟的《用户协议》中可能限制玩家自行交易的条款,今年许昌中院出具的(2021)豫10民终1284号判决也有了明确观点否认其效力:“(玩家)在对其账号内的游戏装备享有财产权,其自愿处分虚拟财产以获取收益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即便游戏平台限制玩家之间单独进行线下交易,但该游戏规则排除了玩家的合法权利,不应作为否定线下交易行为效力的理由。”
为什么要保护,只要是玩家应该都明白为什么,我就用北京二中院的判词做总结吧:“玩家在游戏中投入时间、精力,以自己的智慧和物质财产投入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方能取得理想的成就,得到虚拟空间的奖品、武器、装备、积分甚至虚拟货币等。正因网络游戏中财产权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游戏经营者实施的…行为亦将导致虚拟财产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实质性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最后,问题来了,为什么游戏厂商们想要限制乃至于禁止玩家自行交易?
答案很简单,如果你们可以自行交易,那我找谁抽成,我卖的东西谁买,我找谁薅羊毛?
如今国家强调未成年防沉迷,我可不得赶紧借着这股东风要求打击游戏交易平台?
但防沉迷和禁止玩家交易,无论从逻辑还是事实,都是两回事。希望厂商贯彻防沉迷的同时,别带这么多私货。
当然,别看我说了那么多,相信他们的法律天团也早已准备就绪。毕竟现在网络虚拟财产规定就是不明朗,社会上的意见也是纷纷,可讨论的空间还很大啊。

APSchmidt 发表于 2021-11-16 07:50

遇事不决上知网。
输入作者名字朱巍,在结果中搜索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豁!
好家伙,发文176篇!




这是个什么概念呢,两度被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为全球知识产权界最具影响力五十人,2020 年 12 月获评“中国版权事业终生成就者”,参与香港基本法制定,曾经向ZZ局常委做专门汇报工作的吴汉东老师发文量是198篇。


单看数量,这简直是一位学术巨牛,长江学者都有点屈尊的那种。


但看了他说的话我就疑惑了,因为专家说租借游戏账号违反了刑法和行政法。
我国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是专家说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怎么这方面的专家连罪名都说错了?
当然了,这么厉害的学者可能只是口误,但问题又来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要求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请问游戏账号中的信息一定能够单独识别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吗?
即便我游戏账号绑定了其他第三方平台的账号,在游戏公司隐私保护下如何能够因为简单地绑定就识别特定自然人呢?
更不要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就规定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既然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不违法情形,那专家嘴里一定违法的结论是哪里来的?
而且我记得人大法制办出台相关文件里明确肯定了网络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是可以处分的。


但人家可是专家,主要研究方向就是是民商法和行政法,万一是我和全国人大法制办出台适用指南的专家理解法条有误呢?
我们不妨再把目光转回知网,看看他发了多少篇核心期刊,多少篇法核。


很遗憾,期刊文章只有42篇,但发表在报纸上的文章高达111篇。
最有意思的是最新一篇报纸文章题目就是《互联网虚拟人设终会崩塌》




最高引用的文章发在了报纸上,最高下载的文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当年是北核,现在是南核拓展版,只可惜这篇人家是四作。
嗯...
有一说一,法学专业我很少见到四作的,毕竟现在很多期刊都不允许导师带本学生二作,四作更是极为罕见。


在这位专家发表的42篇期刊文章中,大多数都发表在青年记者、中国广播、小康这类期刊上,主题涵盖了信息科技、新闻传播、经济管理、人文社科,就是没有法学。


42篇期刊,仅有两篇发表在学报上。
一篇是法律类核心,于2016年5月发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上题目非常宏伟的:
互联网+对民法典编撰的影另一篇是2017年3月发表在普刊《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的:
互联网广告联盟的法律性质研究我记忆中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之前是北核,评论区也有人提示说之前应该是核心,可能是后面没有入选。
如果有记得17年辽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否入选核心的小伙伴可以提示一下。

紧接着我又在中国政法大学官网里找了一下,这位专家唯一的消息就是2016年年底的通报,当时他的职称是副教授。
我校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创新项目获“全国新闻学与传播学教学创新项目”奖-中国政法大学新闻网教学创新项目包括新闻伦理课、新闻侵权、网络传播法、传播伦理案例课程等,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新闻学与传播学专业委员会审核评定。

嗯....好像也和法学有联系,但又没有完全联系。
但有一说一这个教学团队能通过教育部和新闻传播学专业委员会审核平等获奖,在教学方面还是很有两把刷子的。


这样看下来,我并不认为这个老师一定是什么欺世盗名之辈,因为哪怕发的都是普刊和报刊文章,能写一百多篇说明能力还是被认可的。
因为报刊文章其实不好写,尤其是习惯了学术论文写作方式之后。
我没有找到这位老师的本硕博毕业论文,所以没办法下定论,但凭借发文和获奖情况来看估摸着本业是新闻传媒,进入中国政法后同学校王牌专业结合,开始研究互联网层面法律问题。
这样的话就不难理解他为什么认定出售游戏账号一定违反刑法和行政法了。
当然,也不排除人家都懂,只是我少了大局观,得像艾斯吸吸吸学习,做到个菊大。

acecase 发表于 2021-11-16 07:50

现在这些新闻啊发言啊就是互相自己打自己脸.
比如,游戏账号交易的确是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泄露.我认了.
那请问我没参与过账号交易信息也泄露了我找谁?
那又请问,这个个人信息绑定是我(玩家)自愿的么?
我特么不绑个人信息你不让我玩啊.
我特么绑了个人信息你不让我解绑啊.
我玩个知乎都要实名认证.是我有毛病吗?
你以为我愿意一天天的发个贴吧还得手机号注册么?
你以为我天天接那些狗屁诈骗电话我开心啊?
我特么个人信息都快泄露到海沟里了你跟我谈什么信息泄露呢?
又比如"网民协议"里的确是有说禁止个人账号交易.
关键这个网民协议有什么公信力么?
你现在去大街上拉一百个人问,你问问有谁认为这东西正规严谨到我必须遵守的?
这些所谓的协议里面那些烂坑还需要我一一举例么?
我花钱花时间打造的账号.
所有权归腾讯所有.
就这一点,这所谓的协议在我眼里就是坨翔.你还指望我去遵守其他的内容呢?
您要牛您直接把玩游戏定性为违法行为,那我认了.
您让我玩,又拿里面那些天坑恶心我.
别天天搞这些让你玩又不完全让你玩的骚套路.
就知乎er都知道做人不能双标,一天天的拿圣人的标准要求网民,拿狗的标准要求开发商.
然后给我来一句厂商都告诉你们了这违法.
他在我眼里就是条狗,你指望我听呢?
就这种话说的,以前我还觉得有些人可能不是蠢单纯就是坏.
现在见天的全是这种人,我都怀疑是专家智商不够还是我智商不够.

RecursiveFrog 发表于 2021-11-16 07:51

国外都已经在元宇宙游戏里赚钱养家了,国内专家还在批评游戏账号租售是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包括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遗产被继承。按照专家的说法继承也属于“你用A的人注册,用B的方式去登陆”,直接否定了虚拟财产和继承权利。

现阶段需要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租售游戏账号的行为,为什么要一棒子打死整个行业呢?那些缺乏监管的交易平台才是让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的罪魁祸首,而不是彻底断绝交易行为。按照这位专家的逻辑,有小卖铺向未成年售卖香烟,那么就禁止所有店铺售卖香烟,合理吗?

希望所有的平台都能明白,不要用打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名号来侵蚀成年人的领域,这样下去,受到反噬的只有平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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